特種電纜合同管理章程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防范市場風險與法律風險,提高企業(yè)經(jīng)濟效益,減少因合同簽訂、履行過程中有規(guī)范行為導致的糾紛,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及相關法規(guī),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,特制定本管理制度。
第二條 我公司對外簽訂的所有合同,均適用本管理制度。
第三條 公司銷售部是公司合同管理機構,在公司法定代表人領導下,負有以下職能:
1、負責修訂和完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,制訂合同管理實施辦法;
2、負責組織有關合同管理的法律知識講座和培訓;
3、會同公司有關部門對重大、重要合同進行評審并出具意見;
5、負責公司合同文本的歸檔工作。
第二章 合同的簽訂
第四條 簽訂合同實行洽談權、審查權、批準權相對獨立、互相制約的原則。經(jīng)辦人、審查人、批準人各司其職,分工負責。任何合同均需經(jīng)過評審程序評審后,方可批準簽訂。
第五條 公司實行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制度,簽訂合同應先取得授權委托書,并在授權范圍內簽訂合同。
第六條 經(jīng)辦人于合同簽訂前,應驗證對方當事人有效證件,驗明主體資格,了解其資信狀況,審查對方經(jīng)辦人代理權限,審查對方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。
第七條 屬投標的項目,經(jīng)辦人要及時和銷售部門取得聯(lián)系,有銷售部門的牽頭并召集有關部門共同審查業(yè)主招標文件的主體內容,確定我方投標書主要條款。
第八條 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,有格式文本的,應使用格式文本簽約;不具備條件的,也必須采用合同書形式,嚴禁口頭協(xié)議和非正規(guī)書面形式。
所有合同均應約定以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為合同成立要件。
第九條 經(jīng)辦人應將準備簽約的合同文本及相關材料送交公司銷售部。公司銷售部應在時限內會同有關部門對合同內容進行審查,并書面提出審查意見。對審查人有疑義的部分,經(jīng)辦人應予全面解釋。對審查人提出的修改意見,經(jīng)辦人應予重視,并協(xié)商完善。應審查人的要求,經(jīng)辦人有責任補充相關材料。
第十條 批準人應當根據(jù)審查人的審查意見,決定合同的批準。
公司合同專用章的管理機構,應當根據(jù)批準人的批準意見,在合同文本上加蓋合同專用章。
